医保政策宣传
一 上海市医疗保险
上海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
住院医疗保险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
部分项目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2013年上海城保标准
| 识别标志 | 个人自负段 | 起负费 | 封顶线 |
| 在职职工 | 1500元 | 1500元 | 34万 |
| 2000年12月31日 前退休职工 | 300元 | 700元 | 34万 |
| 2001年1月1日 后退休职工 | 700元 | 1200元 | 34万 |
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规定
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1、处方用药品种
每张西药处方限1—5个品种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3个品种
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6个品种
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2、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只能开具1张处方;
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2张处方
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
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处方用药量
急诊处方限1—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离休干部视病情可开3—7天药量
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7天用量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离休干部视病情可开1个月的药量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2~4周内的用量
就医职工上次门诊处方尚余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4、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
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三、上海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
1、药品类:
参照2010年标准版分为甲、乙类支付
甲类药品由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乙类分10%—20%比例由参保人员自负现金
2、设备类(自负10%)
核磁共振、心脏及血管造影、高压氧(除外各种原因引起心跳、呼吸骤停,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等)、体外震波碎石;
3、材料及人工器官类
(国产自负20%、进口自负30% )
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尿道/子宫悬吊带、冠状动脉疾病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
四、门/急诊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
“一卡一册”核验除代配药外,执业医师不得为持他人就医凭证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发现《就医记录册》的标记序号已经作废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出示有效的《就医记录册》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和经治医师未按要求核验一卡一册,造成严重失职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理
门诊大病范围(本院)
| 城保 | 镇保 | |
| 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 | | |
| 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 | |
|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 | | |
门诊大病登记规定
在选定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申请单,再到医院所在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每次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6个月
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期满后,经定点医院确认需继续治疗的,可延长6个月
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所定点医院,同一治疗项目只能选择1所定点医院
沪人社医发[2013]24号文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5年。
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须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本通知实施前已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门诊大病办理流程
六、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
门急诊就医
年累计补偿封顶金额5000元
住院就医
MH-DRGs项目
闵行区新农合门诊大病流程
闵行区新农合转诊流程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保险
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门诊大病流程
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转诊流程
八、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转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