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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0-08-18

医保政策宣传

一 上海市医疗保险

上海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从医疗角度分类: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门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也称大病医保)

支付方式

住院医疗保险

  • 个人支付段
  • 统筹基金支付段
  • 附加保险支付段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

  • 账户支付段
  • 个人支付段
  • 附加保险支付段

部分项目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 统筹基金支付段
  • 附加保险支付段

2013年上海城保标准

识别标志 个人自负段 起负费 封顶线
在职职工 1500元 1500元 34万
2000年12月31日
前退休职工
300元 700元 34万
2001年1月1日
后退休职工
700元 1200元 34万

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规定

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1、处方用药品种
每张西药处方限1—5个品种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3个品种
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6个品种
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2、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只能开具1张处方;
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2张处方
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
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处方用药量
急诊处方限1—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离休干部视病情可开3—7天药量
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7天用量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离休干部视病情可开1个月的药量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2~4周内的用量
就医职工上次门诊处方尚余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4、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
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三、上海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

1、药品类:
参照2010年标准版分为甲、乙类支付
甲类药品由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乙类分10%—20%比例由参保人员自负现金

2、设备类(自负10%)
核磁共振、心脏及血管造影、高压氧(除外各种原因引起心跳、呼吸骤停,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等)、体外震波碎石;

3、材料及人工器官类
(国产自负20%、进口自负30% )
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尿道/子宫悬吊带、冠状动脉疾病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

四、门/急诊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

“一卡一册”核验除代配药外,执业医师不得为持他人就医凭证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发现《就医记录册》的标记序号已经作废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出示有效的《就医记录册》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和经治医师未按要求核验一卡一册,造成严重失职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理

门诊大病范围(本院)

  城保 镇保
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
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

门诊大病登记规定
在选定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申请单,再到医院所在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每次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6个月
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期满后,经定点医院确认需继续治疗的,可延长6个月
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所定点医院,同一治疗项目只能选择1所定点医院

沪人社医发[2013]24号文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5年。
上述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包括必须的相关辅助检验和检查等项目。
本通知实施前已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复发的患者,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享受期限自确诊或复发之日起算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门诊大病办理流程

  • 患儿本人至我院相关专科就诊
  • 副主任/主任医师同意转正并书写病史签字盖章
  • 医院医保办开具转诊单
备注:患儿本人未来、患儿已在外院治疗或手术后、不符合转诊条件等情况均不得办理转诊手续

六、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

门急诊就医

年累计补偿封顶金额5000元

住院就医

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享受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60%。
全年封顶线为50000元。

MH-DRGs项目

MH-DRGs项目是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病种给付管理,目前有51种疾病。
在约定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支付额定费用的15%;在非约定医疗机构治疗,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胃镜、直肠镜、钼靶三项门诊检查也纳入DRGs管理,按额定费用85%给予补偿

闵行区新农合门诊大病流程

  • 患者携带专用门诊大病申请表至相关专科就诊
  • 副主任/主任医师填写并签字盖章
  • 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备注:新农合专用门诊大病申请表请至乡镇合管办领取

闵行区新农合转诊流程

  • 患者本人至我院相关专科就诊
  • 副主任/主任医师同意转诊并书写病史签字盖章
  • 医院医保办开具转诊单
备注:凡已跨区诊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不符合急诊条件而按急诊收治外院住院的,
一律不予开具转诊单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保险

人员性质和定点医院范围由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站确认
门诊:按自费结算
住院:凭专用医疗卡,在定点医院可按相关政策结算
闵行区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定点医院为本院(闵行区中心医院)
因病情需要至外区三级医院治疗者,可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门诊大病流程

  • 患者/家属携带专用医疗卡,出院小结等资料至医院医保办
  • 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开具新疆兵团门诊大病申请表
  • 患者/家属携带申请表至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

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转诊流程

  • 患者本人至我院相关专科就诊
  • 副主任/主任医师同意转诊并书写病史签字盖章
  • 医院医保办开具新疆兵团/维吾尔自治区转诊单
备注:凡已跨区诊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不符合急诊条件而按急诊收治外院住院的,一律
不予开具转诊单

八、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携带定点医院表格,至门诊便民服务中心盖章
门/急诊和住院费用按自费结算,凭医院发票回当地医保机构报销
因病情需要至外区三级医院治疗者,可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出院发票:出院结账后,出院处当场提供财务发票和明细费用清单
出院小结:凭出院发票至住院部所在病区领取出院小结
病历复印:出院1周后至医疗事务办(行政楼202室)办理复印审核和盖章手续
等级证明:出院后可至医院医保办(行政楼212室)办理医院等级证明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转诊流程

  • 患者本人至我院相关专科就诊
  • 副主任/主任医师同意转诊并书写病史签字盖章
  • 医院医保办开具转诊单
医保投诉举报信箱:院长信箱
医保投诉举报电话:64923400-4618
医院医保办:行政楼2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