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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科室(部门)廉洁行医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5-01-04



2014年科室(部门)廉洁行医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推动医院廉洁行医工作的管理,遵照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廉洁行医责任原则

(一)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廉洁行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坚持从严管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对廉洁行医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做到“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业务管理和廉洁行医紧密结合起来。

二、廉洁行医责任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行风建设,继续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整治,严肃纪律,明确要求,各科室(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落实医院关于廉洁行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廉洁行医状况,研究制定廉洁行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不准收受回扣。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三)不准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严禁向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四)不准开单提成。严禁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五)不准违规收费。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重复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六)不准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七)不准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八)不准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九)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各科室(部门)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十)不准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各科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医院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科室(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十一)不准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十二)不准收受“红包”,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三、廉洁行医责任追究

各科室(部门)科主任(负责人)对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廉洁行医工作负总责。科主任(负责人)若履行职责不力,在管辖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党纪、政纪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廉洁行医责任监督

(一)医院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将对科室(部门)进行党内、党外监督,组织党内、党外群众座谈会,征求对科室(部门)廉洁行医责任制的意见。

(二)院党委将结合年中、年终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各科室(部门)廉洁行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部门)年终奖罚挂钩,并作为科室(部门)评优树先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签订双方各执壹份。

 

中共闵行区中心医院委员会       责任人签字:

 

二○一四年   

 

 

闵行区中心医院                 责任人签字:

 

二○一四年   

 

 

责任科室(部门):              责任人签字:

 

                               二○一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