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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发布时间:2016-05-03

 来源:上海国际感染控制论坛网

包括体液;任何从人体(活体或尸体)上取下的未经固定处理的细胞、组织或器官;含HIV的细胞或组织培养液或器官培养液;含HBV或HIV的培养基或培养液;感染了HBV或HIV的实验动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组织等。

其中体液是指精液、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

3.19 被污染的锐器  Contaminated sharp

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肤的物品。包括注射针、穿刺针和缝合针等针具、各类医用或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管、安瓿、固定义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检测器材等。

4  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

4.1 职业卫生防护原则

4.1.1 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存在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并接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4.1.2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 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4.2 职业卫生防护职责

4.2.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体系框架和运行模式见附录B。

4.2.2 用人单位应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优先等级制定书面接触控制计划,以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血源性传染病控制的优先等级见附录C。

4.2.2.1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① 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进行识别;②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及职业接触后预防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触事故的记录、存档和报告。

4.2.2.2 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

4.2.2.3 对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每年至少进行1次总结、检查和修订,并随工作任务、程序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及时改进。修订职业接触控制计划时应体现消除或减少血源性病原体接触的新技术,考虑选用经济、适用、有效和更安全的医疗器械和设施。

4.2.2.4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落实用于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安全操作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经费。

4.2.3 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采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见附录D)及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见附录E)。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4.2.4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4.2.5 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和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

5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可能的职业接触工种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职业危害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 职业接触的识别

5.1.1 识别方法

5.1.1.1 与医护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

5.1.1.2 查阅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行动和作业,评价职业接触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 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的职业接触的来源,包括导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所有可能来源,尤其是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查明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种及其有关血源性病原体防护知识、态度和行为,并按工种进行列表阐明。

5.1.2 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

5.1.2.1 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妇产科病房、产科、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牙科、骨科和供应室等);

5.1.2.2 病原制备机构;

5.1.2.3 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

5.1.2.4 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

5.1.2.5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

5.1.2.6 其他场所:采供血机构、戒毒所、殡仪馆、羁押或劳教机构等。

5.1.3 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指那些因职业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包括:①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人员(包括法医)、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 ,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③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④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